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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技师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2016年1月18日修订)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学校办公室 字体【

教职工请假制度

2016118日修订)

 

为规范教职工请假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现行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重新修订教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安排。

 

第二章     

第二条  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教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休结婚假3天。休结婚假时间为结婚前一天,结婚当天,结婚后一天。

 

第三章     

第三条  根据《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期间,由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陪护假看护、照料对方。

第五条  女教职工请产假须用学院计生办统一请假条,经学院批准同意后,请假条原件交计生办保存,复印件交办公室保存。

第六条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应同时到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销假,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应做好销假记录。

第七条  孕期女教职工因紧急情况(如先兆流产、流产等)不能及时向学院书面请假的,应在治疗后7天内向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补假手续,本人不能亲自来校的,可委托配偶凭结婚证、身份证及医院诊断书到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补假手续。

第八条  育龄女教职工无论何种情况需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均要到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同时请假;如因教学系未安排课程或未请假离校超过一个月的,相关教学系及科室负责人必须向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报告。学院计生办和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跟踪,了解情况并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九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也可给予3天丧假。外省籍教职工增加2天路程假。

 

第五章          

第十条  教职工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假期若超过规定休假天数,超过的天数经批准作为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事假是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的私事,经领导批准的假期。在工作期间,因事请事假,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4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须分管副院长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可请病假。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请假半休或全休者,应取得市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所有请假条均需报办公室书面备案。

 

第七章   请、销假

第十三条  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四条  教职工休假或请假,须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经审批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休假结束,其本人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休假后未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有特殊原因需续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超假未归的,离岗时间均按旷工处理。具体参照《考勤管理办法》、《工作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口头请假,须提前报办公室登记,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按正常请假处理。

 

第八章          补休假

第十七条  寒、暑假学院安排加班的,正常上班后经领导同意每加班五天补休一天,补休假最多不超过五天。

第十八条  补休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所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九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师因事请假。请假期间未上课,不计发课酬。

(二)职工因事请假。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实际天数为准),按照超出假期天数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即:月绩效工资÷21.75×事假天数(事假总天数-3天)=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职工全月请事假的,扣除全月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师因病请假。请假期间未上课,不计发课酬。

(二)职工因病请假。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职工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按照超出假期天数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即:月绩效工资÷21.75×病假天数(病假总天数-5天)=应扣除的病假工资。

(三)职工全月请病假,扣除全月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期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计算。因故请假的(含产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陪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均不予计发学期绩效工资。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118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