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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8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工作规范化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职任务,自身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申请进修学习的专业必须与之前高等院校本科所读专业相一致,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
(五)申请进修学习的个人条件符合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前一个年度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即当年申请下一年的进修学习。具体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向教务科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包括个人学习和工作履历、来校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岗位职责或从事的专业、拟脱产或在职进修及学习的学校和专业、学习目的、计划、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审核、审批。
1. 教务科收到申请材料后,本着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根据当年教职工申请进修学习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做好当年的进修计划。
2. 教务科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主要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该专业的进修计划。
3. 办公室审核后,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校长审批。
(三)办理手续。
1. 院长审批后将材料转办公室,办公室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造册登记,材料存档。
2. 申请人与办公室签订协议。
3. 进修完毕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证书到办公室登记并交证书复印件及学习档案。
4. 办公室出具补助证明。
5. 教职工在职或脱产进修完毕后,原则上需隔两年才能申请下一次在职进修学习。
第四条 待遇
(一)学院支持教职工在职或脱产进修学习,但须经单位同意并列入学院培养计划;报名参加进修学习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否则,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办公室不予验证、入档,学院不兑现相应待遇。
(二)进修本专科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不发放进修补助。
(三)脱产进修研究生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后补助15000元,进修期间只领取财政发放的工资,学院不发福利、补助。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职进修研究生取得学历证和学位证双证书的补助8000元,取得学位证单证书的补助5000元,进修期间财政发放的工资,学院发放的福利照常领取。
(四)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公费学历教育资助。
(五)学习过程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须再次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8日起开始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进修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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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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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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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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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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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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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何专业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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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校何专业毕业(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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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修何校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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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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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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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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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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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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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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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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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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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表附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进修报考证明。